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宋家祥,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被执行人赵建辉,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白晓红,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玉杰,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被执行人臧可可,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被执行人郑州明道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法执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晓红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1号6号楼东3单元5层310号房产(产权证号:09010347**)一套,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白晓红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