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697号原告代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黄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陶 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玉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