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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221号

张立平与武陟县盛隆新型墙体材料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平,武陟县盛隆新型墙体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平,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武陟县盛隆新型墙体材料厂。负责人闫清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劳人仲案字(2014)138仲裁裁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发现该案件已在武陟县人民法院立案,因张立平生活不能自理,申请执行人张立平的全权代理人张会娟、张选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字(2014)138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保平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张 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