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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执59号

李红木与唐县军城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木,唐县军城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木。

被执行人:唐县军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江辉,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李红木与唐县军城镇人民政府对其争议宅基地事项没有做出确权决定纠纷一案中,已按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新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苑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