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辰溪县某联矿,负责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某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辰溪县某联矿于2016年4月23日自动履行了辰劳人仲字仲裁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辰溪县某联矿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7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辰劳人仲字仲裁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从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