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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236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陈朝晖、刘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朝晖,刘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2365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

主要

负责人:叶向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荣,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朝晖,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刘建敏,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陈朝晖、刘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芳

人民陪审员  黄筱芸

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