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2365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
主要
负责人:叶向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荣,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朝晖,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刘建敏,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陈朝晖、刘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芳
人民陪审员 黄筱芸
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