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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057号

毛晓华与高瑞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晓华,高瑞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057号申请执行人毛晓华。被执行人高瑞玲。毛晓华与高瑞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高瑞玲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