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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行审21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李辉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李辉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11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栾城区裕泰路**,组织机构代码:40178573-4。

法定代表人:于振平,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辉凯,男,西营乡南安乐村。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0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局做出的栾国土资罚字2015第(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栾国土资罚字2015第(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辉凯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寺下村集体土地,位置及四至为:东至耕地,南至道路,西至管厂,北至耕地范围内,擅自占用栾城镇朱家庄村集体土地3117.88平方米建足球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情形下于2015年6月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第3项的规定,决定处罚被执行人李辉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3117.88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62357.6元(大写陆万贰仟叁佰伍拾柒元陆角整)。并于2016年01月05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的义务。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处罚卷宗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的栾国土资罚字2015第(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职权原则和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内容应积极协同同级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措施,以保护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处罚决定书第3项符合法院受理范围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栾国土资罚字2015第(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申请执行的内容,本院不予受理。

二、准予强制执行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栾国土资罚字2015第(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即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62357.6元(大写陆万贰仟叁佰伍拾柒元陆角整)。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二项之规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荣海

审判员  王之素

审判员  孟伟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