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406-2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学敏。被执行人卢占国。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1325.6元、违约金200元、案件受理费51元、执行费50元,合计1626.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固定收入、无登记土地使用权、无登记车辆;登记住房一套,已在另一执行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刘 强
代理
审判员 陶国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