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31民初94号原告李平,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禄丰县。委托代理人汪正乾,系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祖明,1959年4月4日生,彝族,现住禄丰县。被告杨家叔,男,现住禄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陈祖明、杨家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以“被告陈祖明生病住院,短时期内不能康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陈祖明生病住院,短时期内不能康复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平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张自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解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