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581号原告张如英,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武振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运良,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如英诉被告代运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未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如英承担。
审判长 张清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