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726号原告深圳市高弗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身份证号码:XX。法定代表人陈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那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晓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