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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726号

深圳市高弗德科技有限公司与泰那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高弗德科技有限公司,泰那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726号原告深圳市高弗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身份证号码:XX。法定代表人陈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那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晓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