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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刑初46号

陆小雷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陆小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4刑初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小雷,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全州县。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1月8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小雷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亚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小雷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陆小雷与蒋付平(在逃)等五人为索要土石方工程到两河乡鲁水村委禾田村省道201线全州至白水路口危险路段整治改线工程项目经理部闹事,廖某1、蒋树林等人打电话将此事告知老板廖某2,被告人陆小雷与蒋付平认为他们打电话是纠集人员过来打架,遂打电话让廖某4(已取保)、廖某5(已取保)过来帮忙,廖某6(已取保)驾驶廖某5的车辆搭载廖某5、廖某4到达两河街时,遇到被告人陆小雷与蒋付平驾驶车辆从鲁水方向过来,后一起驾车到达项目部,被告人陆小雷到达现场后将廖某1打了一巴掌,后廖某1则持卡刀将被告人陆小雷右耳部杀伤。2015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陆小雷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小雷纠集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小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是公安机关法医传唤去进行伤势鉴定后被拘留,其有自首情节,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蒋付平(在逃)曾欲承包廖某2在两河乡鲁水村委禾田村省道201线全州至白水路口危险路段整治改线工程的土石方工程未果,并于2015年9月14日14时50分许,与被告人陆小雷等五人到该工程项目经理部闹事,廖某1、蒋树林因无法劝阻,遂打电话将此事告知老板廖某2(廖某1的哥哥)。蒋付平与被告人陆小雷认为他们在纠集人员过来打架,遂打电话让廖某4(已取保)、廖某5(已取保)过来帮忙打架,并一起离开工程项目经理部。廖某6(已取保)驾驶廖某5的车辆搭载廖某5、廖某4到达两河街时,遇到被告人陆小雷、蒋付平驾驶车辆从鲁水方向过来,后一起驾车返回项目部。被告人陆小雷到达现场后与廖某1发生争吵,并将廖某1打了一巴掌,后廖某1则持卡刀将被告人陆小雷右耳部杀伤。2015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陆小雷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书证(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小雷生于1966年12月30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全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14日14时50分许,蒋树林向两河派出所报警称,廖铭华、廖某5、陆小雷等人到201省道白水危险路段项目部吵事并将廖某1打伤,请求出警处理。(3)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陆小雷抓获归案。(4)小刀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5年9月20日,全州县公安局扣押廖某1用来砍伤陆小雷的小刀一把,刀把长约8.5cm,刀叶长约6.5cm。(5)被告人陆小雷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陆小雷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1月8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于199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6)网上追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蒋付平为网上追逃人员。(7)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6-17时,廖某4与被告人陆小雷频繁通话,与廖某5也通了话。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15时许,蒋付平等五个人从两河乡开车到项目部办公室大门口。蒋付平气势汹汹叫他马上喊蒋树林来。他就走开到旁边去打电话给蒋树林、廖国文,告知他们有几个人来闹事。他女儿刘洁云刚到项目部办公室里就被蒋付平他们赶了出去。过了十多分钟,他听到项目部办公室那边吵架,就回到了项目部办公室,看到蒋树林、廖某1、廖国文等人从工地回到了项目部办公室。蒋树林、廖某1两人和蒋付平以及蒋付平带来的那个戴眼镜的朋友(陆小雷)在争吵,戴眼镜那个男子的手对着廖某1指指点点,廖某1就和他对指。这时,蒋树林去外面打电话去了。戴眼镜那个男子就和廖某1说:“你等到,等下他打死你。”说完,他就出去开车往两河方向走了。大概等了十多分钟,这个戴眼镜的男子带着三名男子就回到了项目部办公室,其中有一个他认识,是项目部办公室所在村子的人。还跟着来了两台车,一台停在了项目部办公室门口,另一台停放在马路对面,车上有多少人不知道。后戴眼镜的那个男子就和廖某1争吵起来,廖某1就往马路对面跑,戴眼镜的男子就追,在马路中间的时候就追到了廖某1,就把廖某1打了几巴掌。这时候,两河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在警察接电话的同时,戴眼镜的男子和廖某1又争吵起来。廖某1从他身上拿出了一把卡刀,把戴眼镜的那个男子的耳部杀伤了。戴眼镜那个男子被送去了医院。(2)证人蒋某证言与刘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因为蒋付平等人一直在项目部闹事不离开,于是蒋树林就打电话,蒋树林打电话给谁他不清楚。陆小雷看到蒋树林打电话,也打电话喊人,并与蒋付平等人开车离开项目部去接人去了。这时,蒋树林也离开了项目部。过了10多分钟,陆小雷、蒋付平等人接了几名男子到项目部。(3)证人刘某2的证言与刘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2015年9月14日14点多钟,蒋付平、陆小雷及两男一女共五人来到两河乡项目部找蒋树林,因蒋付平让她联系蒋树林,她没有答应就被蒋付平赶出去。后回到项目部时,看见蒋付平、陆小雷等人与廖国文、廖新安、廖志伟等人在争吵。(4)证人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7时许,廖某2打电话告诉他:有人到指挥部闹事打人了,并叫他赶快过去。后他打电话给蒋树林,得知蒋付平、廖铭华、陆小雷叫人到指挥部闹事阻工,并将廖某1打伤,后来指挥部的人又将陆小雷打伤住院。(5)证人廖应仙证言证实:2015年9月15日晚上,他得知廖某1被人在两河乡鲁水施工项目部打了,廖某1又把打他的人的耳朵旁边划了一刀。2015年9月19日下午2点多钟,他陪他弟弟廖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6)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3时许,刘某1、蒋树林打电话告诉他蒋付平、廖铭华、陆小雷、“小铁”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到两河乡鲁水施工项目部闹事,并扬言要打人,他让蒋树林录音并报警。约20分钟后,廖某1打电话给他讲那些人开始打人了,且眼角被打两拳,并讲那些人把车停在项目部堵住了大门,于是他就打电话告知唐某、王某、大陆,让他们过去处理,且打电话报告两河派出所蒋所长。后蒋树林打电话讲,廖某1用刀搞伤陆小雷。蒋和平、陆小雷、廖铭华闹事的原因系多次打电话给他想承包土石方工程,但他没有权利分包给他们。(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16时许,廖某2打电话让他驾驶他的“现代”车到才湾项目部接他,廖某2告知他有四五人闹事,还把他弟弟廖某1打伤。(8)证人廖某3的证言证实:打架原因系对方因廖某2没有答应他们承包土石方工程到工地闹事。2015年9月14日17时许,许某打电话给他讲有人在两河项目部闹事且将廖某2弟弟打伤。(9)证人廖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3时许,陆小雷、蒋付平以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和一女子到项目部工棚,是想强行承包廖某2的土石方工程,廖某2不同意,便与他及蒋树林发生争吵。他与蒋树林分别打电话给廖某2、王某,告知陆小雷等人到两河项目部闹事的事情,并要他们赶到项目部跟陆小雷他们谈判。廖某2让其录音,并报警,后蒋树林报警。蒋付平看到他打电话就讲:“你们喊哪个都没有用,等廖某4他们过来后打死你。”还要求他的哥哥廖某2出来谈判,并扬言讲,如果不给土石方给他们做就要打项目部的人,不管哪个来都可以,大不了双方打一架。当蒋树林离开时,陆小雷、蒋付平他们也跟着出去。16时许,陆小雷、蒋付平与廖某5、廖某4、“小铁”五个人返回到项目部,在项目部门口时,陆小雷边讲边用拳头将他头部左边位置打了两拳。约一分钟后,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当民警打电话时,陆小雷、廖某4、蒋付平走过去想打他,他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往陆小雷右耳划了一刀。(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廖某2称他弟弟廖某1被打,让他叫人去帮忙的,他们去找人时,廖某1乘坐的车后厢装了木棒和铁铲,带去找人的是廖某1。(1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中旬一天15时,他从海螺处接到廖某2的电话讲,廖某1被人打了,并让他喊些人过去,他打电话给倪某,叫倪某喊些人去。(12)倪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许某打电话给他讲:“廖总的弟弟廖某1在两河乡修路项目部被人打了,廖总喊他们一起去两河。”,约二十分钟后,许某驾驶白色皮卡车接他,后到城南家具城接了二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一起赶往两河项目部。(13)证人廖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16时许,他在家里接到陆小雷的电话,要他到两河乡鲁水村委禾田村项目部帮忙打架,他打电话给廖某5,让廖某5接他去禾田村看陆小雷那边到底发生什么事。大约10分钟后,廖某5和“小铁”两人开车接起他到项目部后,他看到陆小雷与廖某1在廖某2的工地项目部门口争吵,廖某1跟他讲,陆小雷打了他一巴掌。后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当民警打电话时,廖某1拿东西杀伤陆小雷右耳,当他还想杀时被他阻止。他和廖某5、蒋付平三人之前就谈好了,如果廖某2把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他们,他们三人就一起合伙经营,但是廖某2没有答应。他答应陆小雷去打架的原因是出于朋友义气。他估计陆小雷、蒋付平他们是因为想承包廖某2在两河乡鲁水村委禾田村危路改造的土石方工程这个事情与廖某1发生争执的。(14)证人廖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3点钟左右,他接到蒋付平的电话讲:陆小雷在两河项目部和别人闹起来了,叫其喊廖某4一起到两河项目部帮忙打架。当廖某1将陆小雷右耳杀了一刀后,廖某4上前对廖某1讲:你搞就搞死你。后廖某1就跑了,当时他也骂了对方。廖某1杀伤陆小雷后,陆小雷对蒋付平、廖某4及廖某5讲要对廖某1“搞两下”,意思是讲叫他们打廖某1。蒋付平、陆小雷他们想承包廖某2的土石方工程,但是廖某2不同意,所以去项目部争吵的。如果承包下来,与他和廖某4一起经营,遂发生冲突时找他和廖某4,他知道蒋付平叫他去是帮忙打架的,因都是朋友不好推辞才去的。(15)证人廖某6的证言与廖某4、廖某5的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当时蒋付平讲陆小雷在项目部吵架时,蒋树林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打架了。他们到唐老板家门口时,他和廖某5下车后看见蒋树林从两河派出所方向驾驶一辆车停在他们车子前面,陆小雷下车后就过去拉开蒋树林的车门和蒋树林在说话。不久,蒋树林驾驶车辆往两河派出所方向开去了,陆小雷也驾驶车辆跟着蒋树林的车走了,蒋付平就叫他们一起跟着他们走到禾田村项目部。蒋付平、廖某5、廖某4下了车,蒋付平让他回家准备工具和对方打架。蒋付平、陆小雷到项目部与人争吵的原因系想承包土石方工程未被允许。3、辨认笔录(1)刘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在12张不同照片中,他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陆小雷以及蒋付平、廖某5。(2)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在12张不同照片中,他辨认出4号照片的人就是蒋付平。(3)廖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在12张不同照片中,他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陆小雷以及蒋树林、廖某5、廖某4、廖某6。(4)许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在12张不同照片中,他辨认出3号男子就是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全州县人民医院部五楼一病房里被徐勇和廖某1、倪某殴打的对方男子。4.勘验、检查笔录(1)陆小雷聚众斗殴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全州县两河乡鲁水村委禾田村(省道201线全州至沙子白水路口危险路段整治改线工程项目经理部旁)。(2)廖某1到医院殴打陆小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全州县人民医院二号住院部五楼第六病房室,中心现场为18号病床。5.鉴定意见(1)(全)公(法医)鉴(伤检)字(2015)2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资质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陆小雷被砍伤的损伤为轻微伤。6、视听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范松君、蒋斌向廖某1提取的录音证实:蒋付平、陆小雷刚到项目部闹事的情形,该录音里面蒋付平讲“你喊你们老大来,怎样来都可以”。陆小雷则讲了“搞一下就搞一下,你们喊人来吧”,且蒋付平跟着讲了“搞一下就搞一下”。他们争执一段时间后蒋树林走了,有一人讲“蒋树林走了”,蒋付平在现场就讲“他喊人来了呗,等他喊人来吧,怕就不敢来”。陆小雷则讲:“你在这等到”。之后他们就离开了。7.被告人陆小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14日15时许,蒋付平带他、蒋建(同音)、姓邓的女子等四人前往两河一户人的屋门口找到蒋树林,到后蒋付平与蒋树林发生了争执,蒋树林拨打了廖某2的电话并让蒋付平接听,后砍伤他的男子过来与蒋付平争吵了几分钟,他上去帮蒋付平并与蒋树林、廖某1发生争吵。在吵闹时,蒋付平打了一个电话并对砍伤他的男子讲:他喊了铭发仔他们过来,等他们过来打死你。之后他看到一年轻男子开着廖某5的车子搭载廖某5、廖某4到来。砍伤他的男子骂他,那男子就伸手打他,但没打到,他就把对方打了一巴掌,后两河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当民警接电话时,被他打了一巴掌的男子拿一把卡刀朝他右耳附近砍了一刀,把他右耳及右耳以上弄伤。后他被送到医院治疗。他认为蒋树林、廖某1打电话叫人过来打架,就打电话给了廖某4过来帮忙和对方打架。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后,被告人陆小雷与廖某1、许某、倪某、王某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廖某1等四人赔偿陆小雷医药费7500元(包含已付的医药费2000元、另5500元已给付陆小雷的妻子李美君)、手机损失费4800元(该款项限在陆小雷被刑满释放后给付),双方并互相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小雷纠集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小雷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小雷与廖某1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互相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小雷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提出,其是被公安机关的法医传唤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是自首的辩解意见,经庭审查证,公安民警打电话将被告人传唤至公安局的法医室时,已经掌握了被告人陆小雷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于自首,故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小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丽芝

人民陪审员  梁恩群

人民陪审员  王海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泞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