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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122号之一

杨金根与曹文辉、刘永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根,曹文辉,刘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根,居民。被执行人曹文辉,居民。被执行人刘永红,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公司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曹文辉、刘永红所有的位于衡东县城关镇交通西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东房权证第字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颜 丽执行员 林毅鹏执行员 王 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