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根,居民。被执行人曹文辉,居民。被执行人刘永红,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公司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曹文辉、刘永红所有的位于衡东县城关镇交通西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东房权证第字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颜 丽执行员 林毅鹏执行员 王 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