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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125号

霍继忠与郑怀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继忠,郑怀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霍继忠。

被

申请人:郑怀福。本院在执行霍继忠申请执行郑怀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桂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王 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