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霍继忠。
被
申请人:郑怀福。本院在执行霍继忠申请执行郑怀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桂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王 宣 来源:百度“”
霍继忠与郑怀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霍继忠。
被
申请人:郑怀福。本院在执行霍继忠申请执行郑怀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桂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王 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