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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202号

杜雪梅与吴相勇、戴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雪梅,吴相勇,戴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杜雪梅,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吴相勇,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戴逢梅,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杜雪梅与被执行人吴相勇、戴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安石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