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杜雪梅,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吴相勇,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戴逢梅,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杜雪梅与被执行人吴相勇、戴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安石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