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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3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61401部队与文安国、周廷文、陈宝堂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1401部队,文安国,周廷文,陈宝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401部队,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法定代表人龙学文,职务部队长,委托代理人许银宾,中国人民解放军61401部队工程师。被执行人文安国,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住伊春市伊春区东升办事处。被执行人周廷文,男,191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东升办事处。被执行人陈宝堂,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伊春区东升乡联合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401部队与被执行人文安国、周廷文、陈宝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401部队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61401部队被执行人文安国、周廷文、陈宝堂排除妨害纠纷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