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40号罪犯豆全海,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平凉监狱。罪犯豆全海因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以(2010)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6月19日经本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监规纪律,接受改造教育,该犯系精神病犯能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获记功2次;2013年、2014年评审鉴定均为较好。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豆全海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豆全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豆全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豆全海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35年10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山晖
审判员 孙国峰
审判员 王 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