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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324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昌邑市常胜铸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昌邑市常胜铸造有限公司,马梅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李相伟,行长。被执行人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

法定代表人:马梅竹,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常胜铸造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

法定代表人:祝全铎,经理。被执行人马梅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昌邑市常胜铸造有限公司、马梅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刘钧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