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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1011号

泊头市中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泊头市中济建筑设备租赁站,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011号原告泊头市中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武新华街。负责人吴林峰,租赁站业主。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603。组织机构代码:76993543-8。法定代表人曲洪海,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泊头市中济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与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租赁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存款7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