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348号本院在执行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铁军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铁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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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失信执行决定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348号本院在执行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铁军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铁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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