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801行审41号
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库尔勒市区党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陆新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兵,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买买提·喀德,男,生于1971年8月,维吾尔族,住库尔勒市。
被
申请人:早热古丽·买买提,女,生于1975年12月,维吾尔族,住库尔勒市。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2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接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案卷材料,对该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0日以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2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买买提·喀德,早热古丽·买买提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外生育一男孩,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40738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2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完全履行完义务。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据此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2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热依汗古丽·依明
审判员 郭 凤
审判员 米娜瓦尔·阿布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努日曼古丽·卡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