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121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付铁,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大洼镇永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永嘉社区。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字(2015)第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大洼镇永嘉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初占地动工修建燃气站,面积365平方米,未办理相关手续。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大洼镇永嘉社区居民委员会处罚如下:1、责令大洼镇永嘉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处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每平方米40元,共计146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主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监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白利学
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