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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恢454号

李魏与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魏,姜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李魏被执行人姜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魏与被执行人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580号民事调解,该文书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721民初第158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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