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监字第23号
原审
原告:张倬藩,男,汉族,1956年11月19日出生,福建省永定县堂堡中心小学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审
原告:张泮林,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原审
原告:温盛根,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原审
原告:张志余,男,汉族,1953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审
原告:阙庆海,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厦门建筑科学研究所工程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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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日成,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审
被告:杨坤明,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审原告张倬潘、张泮林、温盛根、张志余、阙庆海、廖日成与原审被告杨坤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龙新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志洪
代理
审判员 高晓嵘
代理
审判员 谌超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