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被告人沈某,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辩护人符云同,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上列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7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胡某、黄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廖亮博、余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辩护人符云同、被告人胡某、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胡某、沈某通过网上QQ或微信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然后由被告人黄某负责和嫖客电话沟通后将嫖客安排到卖淫女所在酒店的房间进行性交易。每介绍一名嫖客,被告人胡某、沈某从嫖资中抽取17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从中抽取3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3日、14日,被告人沈某共通过微信招揽五名嫖客,后通过被告人黄某联系安排嫖客与失足妇女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沈某从中获利85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被告人黄某负责接听嫖客电话,并安排嫖客到南山区南新路维也纳酒店与失足妇女张显春、龚发银进行性交易。当天,被告人胡某、黄某为张显春介绍卖淫十次,为龚发银介绍卖淫四次。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某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到宝安宝城44区的维也纳酒店与失足妇女龚发银、张显春进行性交易。其中龚发银与四名嫖客进行了性交易,收取了1600元人民币嫖资。2015年10月16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宝城44区维也纳酒店查获涉嫌介绍卖淫的被告人胡某、沈某、黄某,缴获嫖资1600元。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胡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当庭承认控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在事实方面,起诉书缺乏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沈某成功介绍5次嫖客给黄某。2、在量刑方面,被告人沈某属从犯,是受被告人黄某教唆所致,且构成犯罪中止;被告人沈某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沈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自愿认罪,有深刻明显的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初,被告人胡某通过网上QQ或微信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然后由被告人黄某负责和嫖客电话沟通后将嫖客安排到卖淫女所在酒店的房间进行性交易。10月13、14日,被告人沈某也加入介绍卖淫中来,通过微信发布招聘信息。每介绍一名嫖客,被告人胡某、沈某从嫖资中抽取17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从中抽取3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3日、14日,被告人沈某共通过微信招揽五名嫖客,后嫖客与失足妇女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沈某从中获利85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被告人黄某负责接听嫖客电话,并安排嫖客到南山区南新路维也纳酒店与失足妇女张显春、龚发银进行性交易。当天,被告人胡某、黄某为张显春介绍卖淫十次,为龚发银介绍卖淫四次。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某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到宝安宝城44区的维也纳酒店与失足妇女龚发银、张显春进行性交易。其中龚发银与四名嫖客进行了性交易,收取了1600元人民币嫖资。2015年10月16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宝城44区维也纳酒店查获涉嫌介绍卖淫的被告人胡某、沈某、黄某,缴获嫖资1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某、沈某、黄某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在第一份笔录中称,我有介绍我那朋友阿春卖淫,10月14日,我一共在南头维也纳酒店给阿春介绍了十个嫖客,都有发生性关系。15日没有。16日我也介绍了五六个给阿春,但没有看上,没有发生性关系。整个卖淫的组织者是狗娃子,是他提出让我们这样搞的。我就赚了阿春给我的1500元。在第二份笔录中称,我有介绍阿春卖淫十次,她是我女朋友。是狗娃子提议让我们搞这种生意的。我只为阿春介绍。在第三份笔录中称,狗娃子拉我和阿春进入卖淫圈后,后面主要在外面拉客的是我,他就没怎么拉客了。也是我和黄某及另外一个接电话的女子联系,介绍给他们三个女子接客。我来之后,“阅儿”的微信号一直是我在用。我在南头为龚发银介绍了四个客人和她发生关系,我分了800元;还未黄某介绍了七八个。16日下午,我介绍了4个嫖客给阿春,没看上,后来都和龚发银发生了关系。总共赚了3000来块。阿力没做几天,具体我不知道。(2)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在第一份笔录中称,我有正当职业,白天上班,晚上就会和我女朋友等人合伙做卖淫生意。我和黄某国庆认识,我认她为我女朋友。今年10月13日开始黄某提议我和我做这种生意。她让我在微信朋友圈发一些招嫖信息等别的男子来加,如果别人加了我问招嫖的事情,我就会发一些女子的照片。13号晚上我介绍两名男子和黄某联系,在维也纳酒店和女子发生了性关系。我分得340元。14日我介绍三名男子和黄某联系,事后分到510元。16日后我那个微信号被封掉了,就没再搞了。在第二份笔录中称,我共介绍五次五个男子给黄某,那五名男子都和三名卖淫女发生过性关系,我收取了850元的嫖资。我从今年10月13日开始做,14日也做了一天,15好我就没有再做了。在第三份笔录中称,我共做了两天,分别是今年10月13日和14日,大概介绍了五六单给黄某。(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在第一份笔录中称,今年10月16日中午,我接到胡某的微信说,“来人了”,我不舒服就把这单生意拉给别的女孩子做。我九月中旬来到深圳,认识了龚发银,后来她介绍我认识了狗娃子。他刚开始让我接电话介绍嫖客和其他女子发生关系,我同意了。过了几天我自己也和嫖客发生关系并收钱了。十月七八号,我通过龚发银认识了阿春和胡某,狗娃子也拉他们进了这个卖淫圈子。10月10号左右,我正是告诉阿力我是做卖淫生意的,引导他去做这种事。13日他正是在微信上拉客介绍卖淫,14日做了一天,15日他就说不做了。13日,阿力介绍了两个,那天下午我和两个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晚上给了阿力340元;14日那天介绍了3个,我分给了阿力510元,后来他就没有再干了。其在第二份笔录中称,刚才是我没有卖淫的时候,只负责接电话,搞成一单收30元,中间我也开始卖淫了,就不负责接电话,就收不到介绍费了。10月15日阿力不做之后,我也不打算卖淫了,又只负责接电话做介绍人,我只拿介绍费,大概挣了1700元。其在第三份笔录中称,我介绍一个收30元人民币,刚开始是狗娃子组织我们搞,后来胡某接受了狗娃子那个角色。我一共卖淫8次,阿力介绍5次,狗娃子3次。2.证人证言:龚发银、张显春等的证言及辩认笔录(1)张显春,我是2015年10月来深圳后开始卖淫的,刚开始是狗娃子带我们的。一般胡某在网上发布信息,狗娃子负责安排嫖客。以前是狗娃子带我们搞,这次我们几个单干,维也纳酒店事由胡某负责发布信息,联系,黄某负责接听电话,指引嫖客。10月14日,在南山维也纳成功接了10个客。黄某也接客,这两条不舒服,转做接嫖客电话了。嫖客不做以后,我就发微信给胡某说对方不做了。(2)龚发银,我从2015年8月开始卖淫,之前跟着“看海边”的男子做,10月12日左右,我就开始跟着胡某做了。黄某由于身体不好就没有接客,负责接听嫖客电话,指引嫖客来酒店。10月16日下午我接了4个客。10月13-15日,我们在南山维也纳酒店,我总共接了4个嫖客。(3)证人李儒欢、陈某、吴某、冯某、张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4.勘验、检查笔录。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沈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是介绍卖淫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黄某协助接听电话、指引嫖客,分成获利较少,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参与时间短、介绍次数少,且后来决定不再介绍卖淫,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黄某、沈某自归案以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院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院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院缴纳)。
四、缴获作案工具苹果4S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步步高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嫖资人民币16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其他款物,依法发还其所有权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 巧 仙
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宁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子 文
书 记 员 刘锦城(兼)第8页共8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