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潘仁勇被执行人杨凤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13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凤辉(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凤辉(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凤辉(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杨凤辉(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8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