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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36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与范夕海、陈志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范夕海,陈志兰,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

负责人:戴卫华,行长。被执行人范夕海。被执行人陈志兰。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赵强,经理。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范夕海、陈志兰、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