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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执78号

(2016)琼72执78号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洋浦森江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军安、胡先礼、屠辰补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洋浦森江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军安,胡先礼,屠辰补

裁判文书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78号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26号万国大都会。法定代表人庄建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亮肚村避风港东边场地。法定代表人梁军安,总经理。被执行人洋浦森江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岸庭D804号法定代表人梁军安,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军安,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先礼,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屠辰补,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水产技校宿舍*栋***室。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洋浦森江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军安、胡先礼、屠辰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1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6)琼72执78号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8月31日,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四倍计算;2015年9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31481元、公告费1500元;4、负担申请执行费22729.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军

审判员 曾建华

审判员 林 师a2tfy8ubnt8ojhdmmk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贤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