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花,女,汉族,医生。被执行人寇粉娟,女,汉族,医生。徐小花申请执行寇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由寇粉娟给付徐小花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4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