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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1430号

王成与邵新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成,邵新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430号

原告:王成,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邵新善,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成诉被告邵新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143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唐宗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