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430号
原告:王成,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
被告:邵新善,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成诉被告邵新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143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唐宗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