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泰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查文霄、徐中卿,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楚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青怀,系该××员工。苏州泰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泰金成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款612560元,该款自2016年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于每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62560元在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如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000元。且苏州泰金成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及逾期利息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998元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因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2日,权利人苏州泰金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625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662558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结欠苏州泰金成机械有限公司61256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支付承兑汇票50000元(已支付),于2016年5月起至2017年10月止每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22560元及诉讼费用4998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支付。如被执行人违约,则另行支付450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梁天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梦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