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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389号

韦新强与饶甲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新强,饶甲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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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韦新强,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饶甲午,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新强与被执行人饶甲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饶甲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韦新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韦新强请求被执行人饶甲午偿还借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子斌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