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538号
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双山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庞瑞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幸华,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李万才,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车艺连,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李联虎,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陈列,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万才、车艺连、李联虎、陈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刘再庆
人民陪审员 林 燕
人民陪审员 凌宇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