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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884号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88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查封、扣押被告张某某名下的津J×××××号大众宝来汽车一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二、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津J×××××号大众宝来轿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陈英名下的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北海路北帝景花园7#楼西单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人民陪审员  贾发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