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88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查封、扣押被告张某某名下的津J×××××号大众宝来汽车一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二、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津J×××××号大众宝来轿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陈英名下的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北海路北帝景花园7#楼西单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人民陪审员 贾发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