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李坤俊,男,1995年1月3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志英,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李坤俊与被告李志英车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坤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