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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民初252号

骆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某某,张某某,骆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3民初252号原告骆某某,男,生于1961年5月1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26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骆某甲,男,生于1989年11月7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骆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骆某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某某诉称,2009年,被告张某某以承包工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到原告处借款。2015年农历9月28日,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就双方借款一事进行清算,结算出被告张某某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32500元整,并于当日由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骆某某书写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找寻被告张某某催要借款,由于被告张某某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并未及时还清该借款。2015年农历10月23日,经与原告协商,被告张某某承诺于2015年农历腊月初十之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一半,并当场向原告骆某某重新书写借条一份,同时找来其外甥骆某甲,被告骆某甲承诺如其舅舅被告张某某不及时还款,由骆某甲承担,被告骆某甲随后在借条上书写相关承诺,并签名确认。但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里,被告张某某只偿还10000元,其余借款并未及时偿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依旧推诿不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22500元;2、依法责令被告骆某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骆某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而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书写的借条两份在卷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张某某以承包工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2015年农历9月28日,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就双方借款一事进行清算,结算出被告张某某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32500元整,并于当日由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骆某某书写借条一张。2015年农历10月23日,经与原告协商,被告张某某承诺于2015年农历腊月初十之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一半,并当场向原告骆某某重新书写借条一份,同时找来其外甥骆某甲担保,被告骆某甲承诺如其舅舅被告张某某不及时还款,由骆某甲承担,并在借条上书写相关承诺,随后签名确认。但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里,被告张某某只偿还10000元,其余借款并未及时偿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22500元;2、依法责令被告骆某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追索债务无果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2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被告骆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明确承诺在被告张某某无法偿还借款时,由其承担偿还,该意思表示明确的表明被告骆某甲对该借款的偿还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骆某甲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依法由被告骆某甲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骆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22500元;

二、由被告骆某甲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阿红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强

人民陪审员  杨 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友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