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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4263号

万玉惠与杨治文、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玉惠,杨治文,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263号申请执行人万玉惠(又名万玉慧),女。被执行人杨治文,男。被执行人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治斌。本院执行的万玉惠与杨治文、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治文、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万玉惠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本金20万元从2012年11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本金30万元从2013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74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治文、榆林市融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万玉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