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49号罪犯汪兴成,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初中文化,农民。现服刑于甘肃省武威监狱。2009年3月23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武中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兴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汪兴成服判。经本院复核,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甘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汪兴成的定罪处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武威监狱提出该犯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认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二次。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兴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本院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汪兴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汪兴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汪兴成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35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山晖
审 判 员 姚佳利
代理
审判员 王冕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楚鸿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