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生,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梁亚民,经理。被执行人梁亚民,居民。被执行人高冬梅,男,汉族,居民,1972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永生申请执行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梁亚民、高冬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梁亚民、高冬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对商丘亚丰置业有限公司、梁亚民、高冬梅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王永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4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 辉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 侯广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冠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