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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146号

申请人于淑平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淑平,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于淑平。被执行人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芬,系经理。执行申请人于淑平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淑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并到银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吉0602执146号买卖合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杜 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红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