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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751号

黄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751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被告张某某经常居住地不明确、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庚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