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751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被告张某某经常居住地不明确、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庚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