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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恢40号

肖小萌与广西河池金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维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小萌,广西河池金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维坚,李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肖小萌。被执行人广西河池金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被执行人蔡维坚。被执行人李茵。申请执行人肖小萌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金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维坚、李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恢4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立即支付5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保证于2017年2月1号前全部履行(2014)金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支付利息200000元。申请人同意不在申请执行期间的逾期加倍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恢4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

代理

审判员  岑荣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