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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120号

孙照富与杜秀社、刘明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照富,杜秀社,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孙照富,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裕县。被执行人杜秀社,男,1974年12月3日,汉族,农民,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刘明,男,1992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窦大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