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湘,男,194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嘉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沱桥村二组。权利人王元湘于2014年1月3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因无执行条件,于2014年3月4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6年1月15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