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石罡,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秋雨,女,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罡依据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民三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秋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秋雨的存款(收入)13万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