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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石罡与被执行人张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罡,张秋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石罡,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秋雨,女,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罡依据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民三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秋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秋雨的存款(收入)13万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