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2民初494号

郭征卫与郑淑霞、郑双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郭征卫,郑淑霞,郑双华,郑双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494号原告郭征卫,职工。委托代理人耿立亮,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淑霞。被告郑双华。被告郑双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征卫诉被告郑淑霞、郑双华、郑双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征卫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征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征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征卫负担。

审判员  于慧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玉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