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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09号

赵鹏飞与黄麒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鹏飞,黄麒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赵鹏飞。被执行人黄麒翰。申请执行人赵鹏飞与被执行人黄麒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鹏飞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162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房产,并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现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和解所需时间较长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冬梅

代理

审判员  徐大庆

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