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曾艳,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阎淑梅,女,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曾艳与阎淑梅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6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曾艳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6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