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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214号

曾艳与阎淑梅确认合同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曾艳;阎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曾艳,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阎淑梅,女,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曾艳与阎淑梅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6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曾艳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6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