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谷春平。申请执行人任跃奎。申请执行人张建刚。申请执行人刘永安。被执行人郑瑞法。谷春平等申请郑瑞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桃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瑞法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10日依法张贴强制执行的公告,被执行人郑瑞法仍未履行;2016年4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瑞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2016年4月21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晋桃民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